美国宪法的确不难理解,文字都是普通人一看就懂的,但是,如此简单的文本却每年会导致数千的司法案件上到最高法院,因为,不难理解的东西和可以用来判定案件的要求是很不一样的。第一修正案的全文是这么写的:
国会不得就若干方面的问题立法,包括建立国教、或因此而禁止信仰自由;亦包括侵犯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为争取重新评估案件而向政府申诉的自由
国会不得就若干方面的问题立法,包括建立国教、或因此而禁止信仰自由;亦包括侵犯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为争取重新评估案件而向政府申诉的自由
为方便讨论,这里把与言论自由相关的内容提出来复述一下:“国会不得就侵犯言论自由的问题而立法。”
这句话并不是在说国会不得就“言论“问题立法,因此,这里需要准确理解——什么是言论自由、什么是言论。
由于美国是案例法国教,而当国会不得就相关问题立法时,最高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判例则成为了主要的参考点,即,案例是怎么判的,大法官是怎么解释的。而虽然美国是言论自由的国家,但是,这并不表示任何一个人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都必须是得到认可的,因此,虽然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被推翻的时候,从政治运作上,它的判例结果代表着美国对言论自由问题的权威解释,若任何个人与此理解不同,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上升到最高法院裁决后,才可能被认可。因此,本文尽可能贴近最高法院判例的解释。
仍援引维基百科英文就言论自由的保护问题给出的解释,它引术了若干最高法院的判例及其该对案例及其司法解释,我引述其中的两个:
一、最高法院在 Thornhill 诉 Alabama (1940) 的案例中的司法解释是: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由美国宪法保障,它确保至少在公开地和真诚地讨论所有的受到公众关注的问题上,所有言论都是得到宪法保护的,即,不用担心在发表言论和新闻出版前有言论禁忌和公开发言或出版后会遭受随之而来的惩罚。
这一点特别强调了宪法保护的言论的范围,即“公众关注的问题”。这个公众关注的问题是不是指某个人的私人问题?不是,指的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问题,这一保护并没有延伸到对任何非公共问题(即私人事务上)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惩罚。
二、Bond诉Flyod(1966)案件是官员的言论自由的保护案件。最高法院解释了关于官员的言论的宪法保护问题,即,议员可以发表反对政府意见的观点。大法官引用纽约时报的Co. 诉 Sullivan(1964)案件中的话说,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是,“在公共事务上的争论应当是没有禁忌的、热烈的和广泛的”。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正如错误的阐述必须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空间一样,它需要有其生存的空间,同理,批评公共政策及其执行的阐述也必须得到同样的保护。
这里主要是美国司法保护对官员或候选人的批评,被污名化的官员或候选人理论上仍可以对名誉侵害者提出民事诉讼,但他们必须能够证明:1.名誉侵害包含有这对普通私人的名誉侵害的各种情节要素;2.必须拿出事实证据证明制造谣言实施名誉侵害的人事前明知是虚构的。
从这一点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侵害私人的个人名誉的言论是不能被容忍的。
很多中国人认为,只要不是批评政府,任何言论都没关系。但这是在中国,中国对官方、官员等等强者的保护达到任何国家难以企及的程度,而对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根本没有。这也正是中国没有自由的表现。中国官方惯常所说的“造谣传谣”,指的就是揭露政府、官员或即将上任的官员的人,其中只要有半个字不准确,或者所提出的事情是官方未报道或公开的事,那它就会变成罪犯。这也说明了中国文化的落后和缺少人性。
在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1.宪法保护的是对公共问题的任何讨论和意见;2.宪法保护私人(包括新闻从业者)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指控,即使该指控是错误也同样保护。但是,我们还可以从案例细节中看到,对言论的保护仅限于“公共领域”,即公共问题,政府官员和政府本身都属于公共领域,但对私人的言论攻击、名誉侵犯等等,都不受到保护。
由此,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再思考对他国公民实施言论攻击、自由的侵犯等等行为,是否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总体来说,言论并不全都是宪法保护的范畴,宪法所保护的是“公共领域”中的相关言论。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言论并不等于言论自由。
一、最高法院在 Thornhill 诉 Alabama (1940) 的案例中的司法解释是: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由美国宪法保障,它确保至少在公开地和真诚地讨论所有的受到公众关注的问题上,所有言论都是得到宪法保护的,即,不用担心在发表言论和新闻出版前有言论禁忌和公开发言或出版后会遭受随之而来的惩罚。
这一点特别强调了宪法保护的言论的范围,即“公众关注的问题”。这个公众关注的问题是不是指某个人的私人问题?不是,指的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问题,这一保护并没有延伸到对任何非公共问题(即私人事务上)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惩罚。
二、Bond诉Flyod(1966)案件是官员的言论自由的保护案件。最高法院解释了关于官员的言论的宪法保护问题,即,议员可以发表反对政府意见的观点。大法官引用纽约时报的Co. 诉 Sullivan(1964)案件中的话说,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是,“在公共事务上的争论应当是没有禁忌的、热烈的和广泛的”。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正如错误的阐述必须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空间一样,它需要有其生存的空间,同理,批评公共政策及其执行的阐述也必须得到同样的保护。
这里主要是美国司法保护对官员或候选人的批评,被污名化的官员或候选人理论上仍可以对名誉侵害者提出民事诉讼,但他们必须能够证明:1.名誉侵害包含有这对普通私人的名誉侵害的各种情节要素;2.必须拿出事实证据证明制造谣言实施名誉侵害的人事前明知是虚构的。
从这一点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到,侵害私人的个人名誉的言论是不能被容忍的。
很多中国人认为,只要不是批评政府,任何言论都没关系。但这是在中国,中国对官方、官员等等强者的保护达到任何国家难以企及的程度,而对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根本没有。这也正是中国没有自由的表现。中国官方惯常所说的“造谣传谣”,指的就是揭露政府、官员或即将上任的官员的人,其中只要有半个字不准确,或者所提出的事情是官方未报道或公开的事,那它就会变成罪犯。这也说明了中国文化的落后和缺少人性。
在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1.宪法保护的是对公共问题的任何讨论和意见;2.宪法保护私人(包括新闻从业者)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指控,即使该指控是错误也同样保护。但是,我们还可以从案例细节中看到,对言论的保护仅限于“公共领域”,即公共问题,政府官员和政府本身都属于公共领域,但对私人的言论攻击、名誉侵犯等等,都不受到保护。
由此,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再思考对他国公民实施言论攻击、自由的侵犯等等行为,是否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总体来说,言论并不全都是宪法保护的范畴,宪法所保护的是“公共领域”中的相关言论。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言论并不等于言论自由。